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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琰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姚伟华 电话:0374-7596725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