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王福全、高阿林:
本院受理原告梁铭江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你们撤销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 庭:行政审判庭
审判长:刘武子
电 话:0374-3399162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