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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姚伟华 电话:0374-8521566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