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安民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审判员:王琳
电 话:0374-3399091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