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1 09:29:36
王青锋、许昌谊飞商贸有限公司、许昌英旭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楚旭升、于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0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经依法送达后,原告楚旭升、于争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承办人:海明才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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