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尧远: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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