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调4935号秦洪涛、朱璇、许昌臻发物资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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