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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0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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