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一博、臧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人:沈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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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