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体化中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