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自东:
于秀萍诉你、姜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于秀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金色家园8幢东起2单元5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3399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787482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