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汇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郑氏化纤有限公司、鄢陵县俊琴花木有限公司、王凤奕、刘根长、姜跃超、郑光辉、郑火营、王俊香: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02执恢10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7豫10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