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大伟、王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仲大伟、王成刚、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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