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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法院清欠农民工工资发放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9-01-29 08:26:02



图1:涉民生暨农民工工资集中发放仪式现场


图2:魏都区法院副院长邵淑静进行讲话


图3:张玉华院长为农民工代表发放工资款


图4:农民工代表喜领执行款


图5:农民工崔燕涛发言


图6: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7:魏都区法院政治处主任卜景丽主持新闻发布会


图8:魏都区法院副院长邵淑静发布新闻


图9:魏都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伟杰公布典型案例


图10:河南法制报记者提问

    “过年前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最大的惊喜,我们这下能过个好年了!”1月28日上午,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举办的“清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款发放仪式”上,农民工代表刘西山领到了包括他在内的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126.56万元工资款,喜不自禁。

    年终岁尾,正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期,为了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正能量,展示魏都区法院涉民生维权活动所取得成效, 1月28日,该院特举办“清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款发放仪式”及“清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执行”等系列涉民生维权活动新闻发布会。魏都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邵淑静,执行局局长李伟杰参加了发放仪式,部分农民工代表及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放仪式及新闻发布会。

    “农民工兄弟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最辛苦的劳动者,他们还有工资被拖欠、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存在。为了不让农民工兄弟流血流汗再流泪,魏都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行动的通知》要求,举全院之力,多次开展声势浩大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战果。”在发放仪式上,邵淑静掷地有声。

    据悉,该院自2018年12月20日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以来,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共受理涉农民工资案件26件,涉案人数26人,涉案标的200余万元,已执结21件,执结标的150余万元。除此之外,该院还组织干警到辖区建筑工地、厂矿企业开展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讲座4次,在市区广场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咨询2次,向农民工发放维权手册500余册。现场解答农民工代表提出的维权问题。

    “为了讨回我们被拖欠的工资,执行干警们昼夜不息,他们的努力与付出是我们亲眼看到的,真的感谢他们!”农民工崔燕涛动情地说道。

    发放仪式结束后,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邵淑静向与会新闻媒体及其他参会人员通报了该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工作措施、及下一步打算。  

    据邵淑静介绍,该院全面排查了涉农民工案件,开通涉农案件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老赖”,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该院执行局长李伟杰以真实案例形式,向与会人员举例介绍了农民工讨薪案件详细执行过程。

    随后,媒体记者向李伟杰局长就农民工讨薪问题进行提问。

    《许昌日报》记者提问:被执行人欠钱不还,公安又认为不到立案标准,公诉途径走不通,怎么办呢?

    李伟杰说: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到法院提起自诉。具体条件指的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映象网》记者问道:很多被执行人认为只要追究了拒执罪,坐个几年牢就可以就不用还钱,是这样吗?

    就此问题,李伟杰回答到: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和绝对的法律权威,并不存在判刑了就可以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但如果在法院判决前,被告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法院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宽处理。同时,如果是拒不执行支付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法院会酌情从重处罚。

    李伟杰还就最高法发布的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新规定、该院涉农案件具体开展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魏都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特别是涉民生案件方面成效斐然,有目共睹,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打消了许多被执行人的欠账不还的侥幸心理,为打造诚信社会发挥了重要的司法作用,增加了社会的文明和谐,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发布会结束后,与会的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执行工作纷纷点赞。

                                                                              (芦萍  季高峰)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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