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中锦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中锦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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