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汇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魏爱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半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7596671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