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马宝凤,女,汉族,1965年3月6日生,住许昌市安怀街中原文化小区。
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百花北路369号8号楼3单元12号。
本院在执行马宝凤与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赵飞名下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东侧、莲城大道南侧名门尚居第2幢东起第2单元19层东户的房产,2019年1月6日买受人王璐璐(身份证号为41100********)以110717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赵飞名下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东侧、莲城大道南侧名门尚居第2幢东起第2单元19层东户的房产归买受人王璐璐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璐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璐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杰
审 判 员 司 忠 信
审 判 员 吴 新 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