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红、鄢陵县宏凯家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伟峰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审判庭219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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