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初1171号
许昌市瓦楞纸箱厂、张要丽、张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魏都区灞陵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7596672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北角半截河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