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信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信照工贸有限公司、张秋华、司淑敏: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民三庭
承 办 人:海明才
联系方式:0374-339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