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良、尹世伟、于洋、高君勇、赵凯杰、白明、李朋、刘建军:
本院执行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12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8豫10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