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6 10:02:38
胡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汪尧松诉你及郑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浩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文 联系电话:0374—339912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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