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174号之二
本院对宋雅军与王明军、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拍卖通知,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宋雅军的拍卖通知中第八行“价值545252元”补正为“价值614046元”,第十行“西起3单元”补正为“东起2单元”。张亚琴的拍卖通知中第八行“价值545252元”补正为“价值614046元”第十行“西起3单元”补正为“东起2单元”。
审 判 长 李 伟 杰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