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174号之一
本院对宋雅军与王明军、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豫1002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1002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十六行“西起3单元”补正为“东起2单元”,第二十一行“西起3单元”补正为“东起2单元”。
审 判 长 李 伟 杰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