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台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黄爱琴、郭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和被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人:张荣胜
联系方式:0374-339909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