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467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尹庄6村组。
被执行人:许昌魏都鸿坤汽车维修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环路高桥营社区院西邻。
经营人:方鸿坤。
被执行人:方鸿坤,男,回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引龙街34号附1号。
被执行人:刁花月,女,回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张海燕与许昌魏都鸿坤汽车维修厂、方鸿坤、刁花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我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2017)豫1002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鸿坤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苑9幢东起3单元2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7961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方鸿坤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苑9幢东起3单元2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7961号)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