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克、马俊鸽、王朋涛、韩秋阁、朱晓克、宋轲、徐亚强、李梦佳、石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8)豫10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员:胡伟霞 电 话:0374-3399093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