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初4820号
韩艳军、宋盛: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7596672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北角半截河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