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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员:海明才
电 话:0374-3399095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