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一龙、曹盼盼、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程红卫、程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员:海明才
电 话:0374-3399095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