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1 15:25:32
刘金超、孙伟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与河南森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宏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长葛盈凯金属有限公司、董亚鹏、刘伟杰、梅建军、潘高、谢永杰、邢紫阳、刘根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被告梅建军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梅建军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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