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栓、周建军、许昌华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县金叶发制品有限公司、黄现中、黄燕伟、黄丽芳、黄晓平、宋永良、刘福力、高焕英:
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240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7豫10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