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3 16:57:21
(2018)豫1002执恢8号
杨朝晖:
本院受理曹勇福申请执行杨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依(2013)魏执裁字第5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继承杨新民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南后街11号15幢东起1单元3层东户【所有权证号:0301002860】的房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纪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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