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张轩,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计艳果,女,汉族,1984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计家门村。
被执行人:杜利芳,女,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兴华路水利局劳动服务公司。
被执行人:李广辉,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陈曹街。
被执行人:张会敏,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6号院1号楼8号。
被执行人:田利雨,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石象乡双树村6组。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计艳果、杜利芳、李广辉、张会敏、田利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计艳果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仓库路祥祐家园11幢2-1层106,2-3层302(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52389号)的房产,2018年10月25日买受人王军刚(身份证号为41102********)以41926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计艳果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新兴办事处仓库路祥祐家园11幢2-1层106,2-3层302(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52389号)的房产归买受人王军刚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军刚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军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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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