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王二永,男,回族,1978年6月3日生,住襄县回族镇南大街十组。
被执行人:冶军跃,男,汉族,1976年9月6日生,住许昌县五女店镇冶庄。
本院在执行王二永与冶军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了被执行人冶军跃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S7957的小型汽车,2018年11月4日买受人周长营(身份证号为43040********)以175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冶军跃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S7957的小型汽车归买受人周长营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周长营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周长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