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贾晓,女,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袁庄前街17号2号楼2单元4号。
被执行人:郭旭光,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忽庄五组。
被执行人:王红敏,女,汉族,1975年7月3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忽庄五组。
本院在执行贾晓与郭旭光、王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据(2017)豫1002执182号执行裁定书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红敏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清虚街以东机房街以南恒达相府5号院1幢1层北排东起第3间(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1540号)的房产,2018年10月25日买受人张彩霞(身份证号为41102********)以1893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王红敏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清虚街以东机房街以南恒达相府5号院1幢1层北排东起第3间(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41540号)的房产归买受人张彩霞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彩霞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彩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