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叶国红、闫云、叶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许昌县宏顺物资有限公司、许昌县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叶国红、闫云、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