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554号
王延峰:
本院受理董付华申请执行王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6)第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2016)豫1002执15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号牌号码:豫K67571【车辆识别代号:LVSHGFAM1CF050882】的小型汽车,2018年11月1日进行了续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朱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