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恢49号
王殿堂: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殿堂、王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2145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2018)豫1002执恢49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六一路10号4幢中单元6层西户【所有权证号:3001605】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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