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恢字第00154号
张海英:
本院受理张芳申请执行张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2015)魏执恢字第001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海英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与天宝路交叉口瑞贝卡家天下4幢东起3单元-1层北排东起第2间,东起3单元6至7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22988号】的房产。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纪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