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永娜: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李浩杰、你、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孙广杰、师双记、杨平、襄城县双记副食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襄城县烟城路与汝河路交叉口烟城鑫苑21幢8层8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06287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639592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