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许昌得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奥亚柜业有限公司、许昌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会、袁松胜、赵静、吴清军、郑联合、黄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肖法官
联系方式: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