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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调32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和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21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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