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奥莱尼亚服装有限公司:
王琰冉诉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许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王琰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持有的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875000股的股权以一拍流拍价428187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琰冉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债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