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
吕永辉诉王卫华、易小辉、王海生、李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吕永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仓库路23号7幢西起1单元1层西户(所有权证号:3023970)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28952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