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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姚宇 联系电话:0374-3399027
样报邮寄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姚宇收。
邮编: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