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福莲,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许昌市莲城大道与智慧大道交叉口名门尚居2号楼1单元4楼东户。
被执行人:姬淑玲,女,汉族,1954年12月11日生,住许昌市解放路99号2栋1单元4号。
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住许昌市解放路99号2栋1单元4号。
本院在执行高福莲与姬淑玲、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姬淑玲所有的位于西关办事处解放路51号(所有权证号为0301002990)的房产,2018年10月25日买受人刘永莉(身份证号为41282********)以32481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姬淑玲所有的位于西关办事处解放路51号(所有权证号为0301002990)的房产归买受人刘永莉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刘永莉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刘永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