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宝辉,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劳动路20号。
被执行人:李小强,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学府名苑35号楼1102房间。
本院在执行王宝辉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依据(2018)豫1002执82号执行裁定书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小强购买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武大道以东、东苑路以北空港新城25幢东起1单元11层东南户的房产,2018年10月14日买受人丁丽娟(身份证号为41100********)以51874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李小强购买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武大道以东、东苑路以北空港新城25幢东起1单元11层东南户的房产归买受人丁丽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丁丽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丁丽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