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09 10:57:44
李德辉、汪伟华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一案,因你未履行2016豫102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我院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339号失信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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