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和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昌冰洋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鉴、马婕妤、宋涛、冯红歌、宋卫东、张宝红、白振杰、李瑞芳、宋世刚、杨晓冬、宋保东、申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尚法官
联系方式:0374-3399123